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问责制
促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1-09-05 15:33:02 文章来源: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这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完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问责制,在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利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科学决策,正确履行职责,提升经营水平,增强责任意识,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对此,省委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省国资委制定了《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基本形成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廉洁从业责任为主体内容的问责体系。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问责制度,笔者认为宜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在认识上要融入企业经营管理
颁布实施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它和党纪政纪处分、党内监督、民主监督、企业内部奖惩构成一个整体,互相衔接,互相补充。弥补纪律、法律监督的空隙和不足,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提高国企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对克服官僚作风以及漠视企业职工利益等现象也不失为一剂清热祛湿的凉茶。因此,在思想认识上应立足于:
一是坚持国企经营科学发展观。进入目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阶段,省委省政府提出探索具有广东特色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要求,对重大投资项目,既要求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也要引入问责机制,督促经营管理者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统筹兼顾谋划经营,创新业绩。对于盲目决策,不负责任,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实行问责,以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一句话:一任在身责任重大,干好了是你的业绩,失职了也应承担责任。
二是坚持企业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行问责对贯彻落实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具有重要作用。我省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应自觉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要求,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领导人员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要重视不同的声音,遇到问题要广泛寻求解决办法,建立完善决策机制。对于违规决策,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给国企带来严重负面消极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对此,我们要敢于在重大经营活动中强化责任追究,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管理人员,都应纳入问责的范围,以确保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在决策环节首先要保证程序上合规,在实体内容上要提高决策的质量,在执行环节要落实检查和督导,以避免违规决策和决策失误。
三是坚持行使权力监督制约。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对广东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群众认为当前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效果“非常有效”的仅占9%,这说明公众对此是不够满意的。作为管理者很值得反思。如何加强和改善对行使权力的有效监督,不仅是党政机关的课题,也是国企管理者不容忽视的问题。建立问责制是在加强监督制约上添加了一道警戒线,当发生必须问责的情形时,应视不同情况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其作用在于避免犯更大错误。以责任担当、责任追究的方式对不当行为进行纠正,体现了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批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在制度上要把握政策和规则
1.问责主体:省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是问责主体。具体来说,被问责的人员谁管理谁问责。省属国企除省管理和国资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外,其它人员均可由企业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收集线索、调查核实、提出建议的职责,是具体执行问责主体。
2.问责对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上列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除此之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问责,参照执行。
3.问责情形:依据我省《实施办法》规定,构成问责的条件是“一项结果,两种性质,五类行为”。需要问责的行为,必须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结果,其行为性质主要针对严重失职、失误等。五类情形纳入问责范围:(1)决策严重失误;(2)工作失职失误;(3)管理监督不力;(4)滥用职权;(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当。
4.问责程序:①获取问责线索,主要从信访、办案、审计、监事、处理重大事件中获得问责线索,启动问责程序;②调查核实问责;③听取陈述申辩;④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⑤对问责决定的复议申诉。
5.问责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共五种。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问责方式是: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四种。从国有企业完善问责的有效性、针对性、规范性而言,省管和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可同时适用两个法规的问责形式,国有企业其他人员原则上适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问责方式。
6.问责与干部任用挂钩。严格执行问责结果,与干部任用挂钩,以彰显社会公信力。《问责实施办法》规定: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一律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资格,并严格控制重新任职时间。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需重新任用原职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的意见。国企领导人员则相应减少或全部扣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对被问责的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上可当宽则宽,把握好安排适当的岗位或相应的工作任务,发挥其作用,鼓励改正。
三、在执行上要突出重点
首先,领导班子要在贯彻落实《问责实施办法》中作好表率。要认真抓好思想认识,既要全面学习理解条文规定,又要在反腐倡廉建设的大局下建立完善实行问责的制度措施。健全领导人员的责任体系,为有步骤推进问责创造良好条件。纪检监察部门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问责制度的执行者,要积极参与发挥作用,认真学习业务,研究处理好每一件与问责有关的工作,按职责要求做好组织协调,回应企业员工提出的质询,同时指导帮助下级单位开展问责工作,把省委省政府的《问责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到基层。
其次,抓住典型事例,敢于问责,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要充分运用问责机制,抓住影响企业发展和稳定的典型问题,让该问责的受到问责,达到问责一事,教育一片的效果。尤其在当前,要强化对“三重一大”执行情况的问责。在重大决策制度方面,要注重决策的基本规则和实际效果;在重要人事任免方面,要注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规则,警惕是否属于“带病提拔”的情况;在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方面,应注重是否属违规投资和组织实施久拖不决的问题,避免浪费资财,管理监督不力的情况;关注在大额资金调用方面是否履行了联签审核,避免造成重大损失。与此同时,坚持问责工作慎重稳妥,要问之有据,切忌随意滥问,或以问谋私,影响改革发展大局。
再次,重点投资项目强化问责。在组织实施重点投资项目中,对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疏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着重追究领导人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国有企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规招标、违规使用资金、违规实施管理,以致造成恶劣影响,均应强化问责,以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四、在工作协调上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
国有企业中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和落实问责,是其职责所在。按照我省《问责实施办法》,对领导人员决策严重失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管理监督不力要强化问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要加强监督。特别是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领导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有权向问责决定单位提出问责建议。这是实施问责工作协调的重要内容。同时,还应正确处理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对受到问责的同时需要追究纪律处分的,则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实行问责不能代替纪律处分,而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实践中,并非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否需要两类处理同时并用,应从法规、案情、影响、效果等多方面考虑。
(作者 林冠玉 系省监察厅派驻省国资委副厅级纪检监察专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