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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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配置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等有关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起草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指导监督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