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内容
1、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核准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核准
二、主办处室
考核分配处
三、事项范围
1、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各市国资委(深圳市除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四、政策法规依据
1、《转发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资考核〔2008〕204号);
2、《转发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考核〔2007〕172号);
3、《转发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考核〔2007〕165号);
五、办理程序
(一)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核准
1、每年上半年向省属企业下达通知,要求各省属企业按照要求报送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情况及本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2、汇总审核企业上报材料,根据上年度企业考核的结果及省工资指导线初步拟定各省属企业本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比例及使用计划;
3、将初步审核意见提交处务会讨论,与企业沟通后形成处审核意见;
4、将考核分配处的审核意见报委领导批示;
5、委领导批示后,将审核结果下达各省属企业,并抄送省财厅、省劳动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6、各省属企业收到通知后,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安排本年度工资总额,并将对下属企业工资总额的分解情况报考核分配处备案。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核准
1、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上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有关材料。
2、省国资委考核分配处审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报委领导批示,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3、在获得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后,由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征求证券监管部门意见并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
4、上市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国有控股股东在6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审核;
5、省国资委接收到申报材料后,9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案规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6、上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分期股权激励方案,国有控股股东应在事前逐级上报至省国资委备案。
六、审批材料
相关文件中详细说明
七、办理时间
相关文件中详细说明
八、联系方式
分配组
1、刘 励 联系电话:38306363 传真:38306364 邮箱地址:khfp@gdgz.gov.cn
2、韩大威 联系电话:38306264 传真:38306364 邮箱地址:khfp@gdg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