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内容
1、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经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报省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
3.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
二、主办处室
产权管理处
三、事项范围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省内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事业单位
四、政策法规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
2、《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
五、办理程序
相关文件中详述
六、报送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 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8、资产评估报告公示情况和公示反馈的书面意见;
9、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办公会的表决意见(包括表决时的个人异议意见);
10、《初审意见表》
11、省国资委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公示情况和公示反馈的书面意见;
5、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表决意见,或者授权部门表决意见(包括表决时的个人异议意见);
6、《初审意见表》
7、省国资委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材料
七、办理时间
(一)核准
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二)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八、 联系方式
020-38306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