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内容
产权转让管理。
二、主办处室
产权管理处
三、事项范围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省内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事业单位
四、政策法规依据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4、《转发国资委加快我省产权市场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99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粤国资产权〔2004〕99号)
6、《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资产权〔2004〕110号)
五、办理程序
相关文件中详述。
六、办理材料
(一)产权转让管理
一、协议转让
1、允许协议转让的情形:(1)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国有股比例超过50%)(2)转让完成后被转让的企业仍保留国有绝对控股地位(3)经过省级(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或以上国资部门批准;
2、协议转让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以不低于评估价值为基础合理确定;
3、协议转让的报批。省属企业由国有产权持有人按照转让方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批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二、进场交易
1、除经省级国资部门批准的协议转让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律要进入省级或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2、进场交易国有产权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不低于评估价值为基础合理确定挂牌底价;
3、进场转让省属授权经营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产权由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情况决定。省属授权经营公司下属其他企业进场交易事项由省属授权经营公司自行决定。
4、产权受让条件的审核管理、资格确认按《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办理。
七、办理时间
根据相关法规办理
八、联系方式
020-38306375